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Article 29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被检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