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以外的干扰周围正常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