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开发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和重要湿地等区域。

禁止开发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禁止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引导居民逐步有序转移,提高环境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