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本市按照行政区域和水流域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

市、县两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闽江流域龙岩段、汀江(含梅江)流域龙岩段、九龙江流域龙岩段设立市级河长,各河湖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闽江流域龙岩段、汀江(含梅江)流域龙岩段、九龙江流域龙岩段设立市级河道警长,各河湖对应县(市、区)、乡(镇、街道)河长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套设置河道警长。

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道警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