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对各单位下列会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五)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六)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单位应当依法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