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