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但应当遵循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