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Chapter 2 河道整治Article 15In force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中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耕种,但不得改变用途和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和河道整治需要。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