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Chapter 3 执法规范Article 11Repealed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的举报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