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