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