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中医药事业是医药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华佗医学、新安医学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