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依法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