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

(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优惠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