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