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林相改造、品种更新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确需采集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景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