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无主犬只。

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领养无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