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