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或者附有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等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保证可追溯。

承运人、寄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证明;没有相关证明的,不得运输、寄递,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