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本市实行养犬分区域管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区域为禁止养犬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养犬区。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