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二)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