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未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接种狂犬病疫苗,或者拒绝垫付医疗和免疫接种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或者依法处置,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