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一般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识的,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时没有为犬只佩戴嘴套的或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与他人同时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的罚款。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带离,给予警告;拒不带离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