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养犬未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养犬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给予警告;逾期不补办的,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续期、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养犬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给予警告;逾期不补办的,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