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本市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治安重点保卫等因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饲养用于实验、表演、护卫的犬只,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二)有专人管理和饲养犬只;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养犬单位应当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养犬登记办理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一)单位登记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饲养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证明;
(六)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犬只免疫证明;
(七)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