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在城市开发和改造时,应当规划和建设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饮业专项配套用房,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在设计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应当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餐饮服务业应当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