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型号、种类、数量等基本信息。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向生态环境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型号、种类、数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