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恒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恒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和组织鉴定景区内的重要景观,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三)建立健全景区生态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四)建立电子监控体系,对景区内的建设、游览等活动实行动态监测;
(五)依法审核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和其他影响景区生态、景观的活动;
(六)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
(七)制定和落实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制度,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览安全,依法在景区内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