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恒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采集野生药材;

(二)在禁牧区放牧;

(三)擅自捶拓碑碣石刻;

(四)在非指定地点吸烟。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十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