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集会、游乐、文化、体育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采集野生药材;

(五)捶拓碑碣石刻;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