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流失未采取有效预防和治理措施的,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