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牟取非法利益的,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