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建设,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

鼓励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便利。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