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江苏省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组织修编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目标和原则、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综合评估、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遗产展示规划、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