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对各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培训,指导相关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进行考核评估,并给予相应资助。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