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文化遗产环境。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区内实施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防洪排涝、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等工程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宅修缮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履行批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影响世界文化遗产环境风貌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