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献血计划;

(二)保障献血工作经费;

(三)组织开展献血宣传、动员;

(四)组织建设献血屋等设施;

(五)组织建设献血应急单位信息库。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献血宣传、动员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