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不履行公共文化服务扶持、保障职责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