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设区的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区)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电子阅读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文化站等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四)在村、城乡社区整合文化活动室、职工书屋、农家书屋等资源,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车站、机场、广场、城乡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