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或者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配套建设相应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