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化养护。绿化养护应当符合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