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通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以及设置码头、油库、加油站和加气站的;

(二)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的;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的;

(五)在一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的;

(六)在一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