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实施的信用惩戒措施,应当与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