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三)抛撒冥纸、冥币或者在露天场地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
(四)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
(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