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