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1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7, 2019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并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第五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必要的条件、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培训;
(五)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未经本人同意,个人信息不得被公开或者泄露;
(七)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八)因故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或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志愿者条件、招募人数及其风险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Chapter 4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服务需求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一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一)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工作条件;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参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鼓励保险公司在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提供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Chapter 5支持与保障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