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村庄规划建设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工作。

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