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损害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