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资源保护、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卫生、交通运输、公路、国土资源、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