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位于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当逐步退出。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